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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修订)

类型:文章


摘要:西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据《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2023] 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重大科技专项应聚焦打造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和三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开展重大关键技术项目研发,以及重大创新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创新载体建设。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实施主体应是西宁地区具备一定创新基础的研发团队和创新成效显著的高校、科研院所或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重大专项实行常年申报制,建立重大专项储备库进行统一管理。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开展项目立项并核定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额度。

第五条  重大专项采取主动申报、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立项,可根据需要调整立项方式。申报条件参照《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一)主动申报项目是指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择优立项的项目。

(二)定向委托项目是指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市科技局充分调研并广泛征集各方意见后主动设计,编制发布申报指南,采取竞争性方式决定项目实施单位。

(三)揭榜挂帅项目是针对我市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市科技管理部门面向省内外发榜公开征集需求,科研团队揭榜提供解决方案的项目。

第六条  重大专项补助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套,不设比例限制。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根据项目研发经费投入需要、科研攻关难度、预期技术水平、知识产权产出等因素,以及当年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总量综合考量确定,总额控制在100—500万元。经市政府研究立项的重大项目,可突破资金上限支持。重大专项补助资金原则上以分段直接补助方式支持。项目实施期限合同约定一般为三年,可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延期1—2年。补助资金原则上按立项通过后50%、中期评估通过后20%和结题验收通过后30%三期拨付。拨付比例按项目实施需要,经局党组会议审议同意后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  重大专项管理实行中期评估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协同县区、园区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较好的项目做好后续支持,对存在问题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再拨付后续补助经费。

第八条  重大专项的资金使用应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保障资金使用规范有效。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项目研发进展和实际需要,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对支出预算进行合理调整。项目完成目标任务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继续使用。

第九条  重大专项的验收要突出绩效评估,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功能演示、会议评审、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可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项目通过验收后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拨付剩余资金。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不予拨付尾款。

第十条  重大专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原《西宁市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宁科[202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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