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规范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实施成效,建立以绩效为目标、诚信为底线的新型科研管理模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科技发展战略和科技创新规划,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并在一定期限内由法人单位承担组织实施的科技研发、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研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相关活动。
第三条 根据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科技发展自身需要,围绕科技计划功能定位,优化整合市级科技计划,形成重大科技专项、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专项、民生科技专项、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四大类科技计划。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各类市级科技计划。
(一)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城市和产业转型升级以及新兴产业培育,紧扣锂电、光伏、有色合金新材料、特色化工、生物医药、藏毯绒纺和动植物资源精深加工、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等特色产业技术创新,聚焦生命健康、特色农业等民生领域科研需求,引导和支持西宁地区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实施重大研发项目、建设重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或分段补助方式进行支持,其申报立项方式另行规定。
(二)产学研合作和成果转化专项。根据《西宁市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围绕西宁主要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以自行转化、转让获得技术、技术开发(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多种方式进行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提升科研攻关能力;支持组建产学研创新共同体,提升科研转化活力;支持完善产学研多元化配套体系,强化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成果转化效力。本专项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或创新券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三)民生科技专项。聚焦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生命健康、社会管理、城市安全等领域,支持民生热点难点问题综合研究和技术示范。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项目、医疗卫生项目和绿色发展项目等。民生科技专项原则上采取直接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四)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聚焦我市重大任务和产业发展需求,支持推进科技创新基础实施建设项目。聚焦科技服务业发展,支持企业建设、公益性研发平台建设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支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支撑作用的政府间科技合作交流项目。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补助或后补助方式进行支持。
第四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它渠道获得的资金。引导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捐赠等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县区、园区与市科技管理部门协同立项。重大科技专项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允许突破经费上限和市属承担单位地区限制,不设企业自筹比例要求。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终止、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制度规范;
(二)编制发布项目指南;
(三)组织完成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合同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优化完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五)负责项目调整、撤销和终止的审核等工作;
(六)确定承接具体管理工作的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统筹科研诚信建设,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实施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完善项目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强化守信激励、严格失信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第七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具体项目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职责:
(一)承担项目的受理、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监督评估等具体工作;
(二)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
(一)恪守科学道德,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科技伦理原则,对相关科研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考核指标;
(四)按要求组织编报项目评价报告、科技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评估及保护等责任和义务,强化科普工作责任意识,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要求,办理实施项目必要的手续并承担项目实施的安全责任;
(八)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申报、实施,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指标任务,确保按时完成验收;
(二)按要求向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编制提交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推进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四)弘扬科学家精神,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研诚信,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增强科普责任感和使命感,主动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条 项目评审或咨询专家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市科技局或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委托,对项目指南编制、评审、实施、验收、监督评估等工作严格落实回避、保密等政策,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或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局和项目协助管理部门、专业机构应加强对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监督,相关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体系,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领域中的重大问题,聚焦重大战略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完善市级科技计划体系,分级分类优化项目布局,通过重点突破带动行业领域发展,推动项目、平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
第十三条 处理好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利用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绿色通道”等项目形成机制,体现市级科技计划对研究开发的普惠支持。对高校、科研院所不作属地及管理权限要求,可直接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攻关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揭榜挂帅”适用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重大科技任务,以重大原创性成果产出为目标,由市科技局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基础上制定并发布需求榜单,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的单位均可参与揭榜,通过专家评议确定承担单位,不设门槛、充分赋权、限时攻关,突出在真实应用场景下开展验收。
“绿色通道”适用于重点产业或民生领域等需快速响应的紧急科研任务,主要通过后补助的方式,立即启动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包括指南编制及发布、项目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实地考察、立项审批、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五条 指南编制及发布。每年按照年度科技计划管理工作安排,向社会公开征集科技项目需求,并对征集的需求汇总、凝练,形成下一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各有关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原则,县区、园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企业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
(一)申报条件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其它具备科技研发和服务能力的单位;
2.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能够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做到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3.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具有良好信誉度,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限制
1.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已立项支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2.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项目不得超过1项;
3.项目申报单位同期实施项目数、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项目数均不超过2项;
4.申报单位存在应结未结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报新项目;
5.申报重大科技专项,不受第2、3、4款限制。
(三)申报方法
项目申报单位在“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内填写相关申报内容,上传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诚信承诺书、自筹资金承诺函、产学研技术合作协议等附件资料。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审核,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主要通过查看资料、会议评审等方式进行。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行业和财务专家,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通过评审的项目纳入储备库,作为财政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九条 实地考察。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实地考察项目,组织人员对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真实性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的经营状况、资金保障、诚信情况等进行实地综合考察。
第二十条 项目立项。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方式,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考察意见,提出立项及资金安排建议,提交市财政部门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公示。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科技局下达市科技计划文件,报请市财政局下达财政专项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经核查甄别后做出立项或不予立项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与市科技局签订《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量化项目研究内容、考核指标以及经费安排。
第四章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任务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予变更。因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到期1个月前提交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延期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市科技局备案,原则上只可延期一次,应在项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重大科技专项因技术难度和研发需要,允许延期2年。
第二十四条 更换或增减项目参与单位的数量不得多于1家。变更参与单位,须经项目承担单位与原各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减或变更参与单位并转拨经费。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它重大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无法履行工作职责时,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申请,新任负责人需具备与原负责人相当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且在变更当年将此项目计入其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限额范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重组、兼并、改制、停业和注销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对合同的变更和执行提交申请和建议,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变更内容经审批同意后生效,作为项目合同书的有效部分,在项目过程管理和验收时作为执行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终止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建设或装备开发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科技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执行期满六个月后无故不申请验收,或到期前3个月未提出延期申请,或项目执行期延期期满后仍未完成的;
(七)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需终止、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科技局研究批准后执行。必要时,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评估意见等直接进行终止、撤项。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市科技局核查备案。经第三方审计,收回未支出剩余经费。撤项项目直接退回全部资助经费,不再提供上述材料。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条 过程检查。对先立项后补助项目和实施期在2年以内的直补项目不作过程检查。对重大专项或实施期在2年及以上的直补项目实行中期检查,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均应在项目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并完成验收。由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同时开展成果评价和项目验收,对项目的科研产出、技术参数、应用效果、人员培养等技术经济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以及经费使用管理合规性等事项进行核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研究方法、实验数据和研究结果等进行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评价和验收的必备条件。成果评价和项目验收结束后出具评价意见和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予通过验收”、“结题”三种结论。
(一)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从专家库中选取至少5名行业专家和1名财务专家召开评审会。
(二)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或个别指标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确定为“通过验收”;
(三)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确定为“不予通过验收”。
(四)对基本完成合同书规定内容,经费使用合理,且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部分考核指标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完成的,给予结题。
第三十二条 为鼓励科研人员大胆探索、宽容失败,对探索性强、风险高的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单位及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实施项目研究过程,经验收专家评议和市科技局批准后,可视同通过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国家和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原《西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宁科[202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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