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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科技奖补专用创新券管理 实施细则(修订)

类型:文章


摘要:西宁市科技奖补专用创新券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为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各项优惠政策落实落地,规范管理科技创新奖补资金,有效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励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奖补专用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市科技局根据《西宁市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措施》(宁办字[2022]62号)等办法规定的奖补类别和奖补额度,对培育认定的科技成果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产学研合作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平台、技术创新联盟、经济实体等创新主体,发放并用于创新主体购买科技服务以及开展自主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经费支出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兑付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事后补助、据实兑付形式发放。

第四条  市科技局委托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和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为创新券事务性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工业领域和社会农业领域创新券的申领兑付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创新券申领及兑付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开展抽查监督;

(二)为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条  创新券主要支持创新主体开展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一)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自主或委托开展检验检测、实验分析、设计开发等活动;

(二)购买技术成果、专利技术;

(三)开展科技培训、科技咨询、科技查新、科技成果评价等;

(四)自带科技成果在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内租赁孵化服务场地、购买财务、咨询管理、众筹众包等创新创业服务活动;

(五)其它相关对外付费的科技服务且适用创新券的活动。

第六条  创新券的申请:创新主体先行投入经费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活动完成后在“西宁科技大市场网站”系统主动申报,填写《西宁市科技奖补资金专用创新券备案申请表》,线下提交费用支付证明(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以及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等。申请资金额度不超过规定奖补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券的发放: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和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受理创新主体申请,完成申请资料初步审核并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研究审定以文件形式发放创新券,确定支持单位及资金支持额度。

第八条  创新券的兑付:西宁市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和西宁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服务中心受理申报后,核定研发服务活动实际发生金额报市科技局。

第九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集中在每年上半年完成。当年创新券兑付额度超过财政预算额度时结转下年度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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